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关于其债务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公司在依法完成清盘后,股东并未有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转移情况出现,即便面临资不抵债的状况,法人及股东亦无需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将会被进行公平价值评估。
若此时评估结果显示破产财产增值幅度较大,则足以负担亦或超出所涉债务的支付情况下,即可按此执行;
反之,如财产估值低于破产费用,则需要优先偿还员工的薪资、社会保险华及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赔偿款项。
若财产偿还能力不足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将按照特定比例进行分配;
再次,若在还清前述所有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便需支付破产人所拖欠的税金。
接下来则是继续偿还一般性质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