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编教师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他们将可能面临被解雇:
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过相关教育仍未改正者;
故意拒绝履行教育教学义务从而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产生了重大损失的;
个人行为不端以及言语贬低或侮辱学生,对校园环境和风气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的。
当这些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乃至构成违法犯罪时,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