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
(一)避险意图,该行为人需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具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且须怀抱着保护更大合法权益的明确心态与目的而采取避险措施。
(二)避险起因,危险源主要涵括自然界所引发的不可抗力、野生动物的攻击侵袭以及侵权行为等多方面。
(三)避险时间,是指当危险正在发生或者即将来临之际,其将对合法权益构成即时、直接的威胁。
(四)避险对象,通常着重针对的是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必须严格遵守必要的范围界限,避免过度避险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面临不得已困境时方可实施。
(七)避险禁止,对于在职业岗位和工作职责中承担特定责任的人群并不适用。《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