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所谓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指向债权人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或缺失,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的到期时间已经届满;
2.债务人在债务偿还的问题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债务人开始停滞其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行为,且这一现象呈现持续状态,除非有反证证明该情形并非因以上原因导致,否则便可推定为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