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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的界定如何

不能清偿的界定如何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09:05:01 已帮助20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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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的界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所谓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指向债权人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或缺失,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的到期时间已经届满;
2.债务人在债务偿还的问题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债务人开始停滞其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行为,且这一现象呈现持续状态,除非有反证证明该情形并非因以上原因导致,否则便可推定为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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