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依法享有所需之执法权限。
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控工作,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之相关部门委托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操作。
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具备法定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全面开展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