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然人之下列人格权利遭非法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受理:
首先是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其次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
再者即是人格尊严权与人身自由权。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规范,那么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
依法依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损,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他有权利要求肇事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