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必不可少,也就是说,行为人实行了侵犯注册商标的恶意销售行为。
2、必须要有实际的损害事实产生,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给商标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害。
无论造成的是经济损失还是商誉破环,均属于损害事实范畴内。
3、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具有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事实,要么清楚明知,要么应当知晓。
4、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要求不道德的行为人和其导致商标权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顺序和逻辑联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