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共同债务的一方表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时,并不妨碍他或她必须对该债务进行清偿。
普遍而言,人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鉴于此,所有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
当然,若双方能达成共识,那么依照双方洽谈后的决定进行处理也是可行的。
若是两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诉诸法庭裁决。
只要被判定为共同债务,即便其中一方表示拒绝,其仍需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某一特定债务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而成,而是属于个人负债之列,那么另一方便无需承担这一债务的清偿义务。
在实际案例中,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际所欠下的债务,均会被默认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但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是个人债务的说法,他们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佐证,并且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