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向您介绍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指控后,可能会被依法羁押一段时间。
而这个期间,依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到最终将案件交付检察机关审理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最多只能予以拘留37日。
其次,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机关可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长达两个月。
若在这个期间内,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仍然比较复杂,那么侦查机关有权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
再次,针对偏远交通条件不佳的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而言,由于办案效率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侦查机关有权利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进一步延长至四个月。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刑律较重的罪行,且经调查核实,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那么在上述一次性延长一个月的基础上,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展开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