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倘若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否有权利索回彩礼呢?实践中,法院普遍将彩礼视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若未能达成这一目的,则应返还彩礼。
然而,当我们探讨彩礼的返还问题时,需要关注以下三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双方共处的时间长度;
其次,是未能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
最后,便是彩礼的实际花费途径。
尽管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可能,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将全额归还。
人民法院在裁决返还金额时,通常会依据双方及其家庭共度岁月的时长、是否拥有子嗣、财产使用状况、双方经济实力、彩礼赠送数额以及过错程度等等多种因素,再结合具体的案情,斟酌决定返还的比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