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凭证,即与传来凭证相对应。
它特指司法工作者直接自原始来源获取,未经复制及转述的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凭证包括:
从犯罪侵害者或民讼当事人等直接获取的陈述、由目击证人提供的有关案件实情的证词、刑事被告人亲自就罪行性质所作的供认以及物证的原本、书证的原件等等。《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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