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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16 16:35:23 已帮助27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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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签署有关不动产交易的合约,条件是以个人所拥有的资产来支付房屋首付款且在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之后,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的是夫妇二人所拥有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经过离婚诉讼后,对于该不动产,应当依照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处理。
凡是在前面那种情况下无法达成相关共识的,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将会归属到在这个案件中不动产登记的一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会被确认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说,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并为此付出相应财产增长部分的话,那么,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后者将会得到不动产登记一方的相应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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