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参与方提出的离婚协议条款显失公允,可尝试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共同调整修改离婚协议内容;
若对方不予赞同,亦可选择以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倘若双方已成功完成离婚手续,且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各项细节涉及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过于不公,可在离婚登记后起算一年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财产重新分割。
倘若人民法院在进行调查审理之后,未能判定在财产分割协议订立之时存在任何欺骗、威胁或强迫等不当情节,将依法裁定原告败诉。
对于涉及到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不公平情况,也可按照法定程序另行提起诉讼,交由法院进一步重新作出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