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传在执行过程中,其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拘传,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强制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性法律程序。
与此同时,拘传亦附有严格的时限限制,具体而言:(1)拘传的持续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12个小时;
(2)若案件情况特殊且极为严重,涉及需拘留或逮捕之刑罚手段的,其最长持续时间则严格控制在24个小时以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