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债权的继承的确是被认可的,然而对应的债务则无法被继承。
若真的如此,那岂不是会产生“父债子还”的不公平现象?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如果债务人有任何遗产可供继承,那么这些遗产将会首先被用做偿还其所累积的债务。
在此情况下,倘若遗产权已被成功继承,那么继承人有义务以他们继承到的财产去清偿债务人所留下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遗产后,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进行清偿并非一个无上限的过程。
当继承人成功接收遗产之后,他们仍然负有对被继承人所欠税费以及债务进行清偿的义务,但是此项责任仅限于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之内。
对于超过这一遗产实际价值之外的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予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