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满足以下多个条件那么便可以判定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犯罪事实:
首先,此种犯罪的实施者并不仅限于特殊群体,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
其次,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紧接着,此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还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最后,就其客观方面来看,其行为往往表现为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及相关附属单据、文件,利用已经失去效力的信用证,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等各种非法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