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遗嘱,即是指逝者于生命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规范与模式,对自身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当个人于不幸离世后,遗嘱能够发挥出法律效用的一种法律行为。
依照既定的法规条文,每位公民均有权利通过确立遗嘱的方式来改变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各自所享有继承份额的大小;
同样地,继承人也有权撤销坐享其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将财产遗赠予那些非法定继承人的人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位公民在制定遗嘱过程中不得侵犯法定义务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满十八岁人士的继承权益,否则,这份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由此被遗嘱剥夺继承权且无独立生存能力并处于劳动阶段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他们有权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获得捍卫其应有继承份额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这些继承人乃至可以获得相对较多的遗产分配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