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诉讼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发生所在的地方法院或被告人居住地点所属的地方法院予以审理及宣判。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何为“侵权行为地”。
其中涵盖了所有具体实施受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以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地理位置。
如果在案件受理期间,无法确认明确的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人居住所在地,那么,首先察觉并发现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就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