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妇选择解除婚约之际,其所需遵循的步骤及程序包括如下环节:
首先要拟定一份明确的离婚协定书;
紧接着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
随后,申请文件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审查;
除了这些繁琐的流程外,还需经历为期30日的冷静思考期,以便核实并确认离婚事项;
最后,当以上所有环节顺利完成后,才能获得离婚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离婚协议必须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出来,其中应包含双方当事人对于依法离婚意愿的真实表达,以及对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分割财产与负债处理等事宜所达成一致的详细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