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经过甘愿的转让其所拥有的权利之后,是否能够继续向债务人提出要求,这种状况取决于具体的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是全权转让的案例,那么当转让行为完成后,让与人就不再有资格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而若是部分转让的情况,那让与人依然有权在已被转让的范围之内实施他们的权力。
以下是详细说明:
首先,关于债权的转移问题,即由让与人转交给受让人。
若发生全权让与,那么受让人便会逐步取代让与人,成为相关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让与人从此完全地走出原有的合同关系;
反之,倘若只是部分让与,那么受让人将会融入到现有的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共同的债权人之一。
其次,让与人需要将这些债权认证文件全部递交给受让人。
其中包括所有关于主张债权的重要信息,比如执行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引起的反诉,还有就是有关债权的保证情况等详尽内容,都需向受让人进行全面汇报。
此外,让与人拥护的作为担保物的事物和文件,也都应该无条件地全部交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