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再审请求的法定时限为六个月。
对于已经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之案件,若当事人欲对其进行再审,其应于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出申请。
然而,倘若存在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等特殊情况,那么,这类再审请求应当从申请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情之日算起,同样需要在六个月内提出并符合相关司法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