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赋予了过失犯罪的特征。
其主观方面表现出过失的特质,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范的行为所引发的潜在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主观意识。
对于行为人自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范的行为,他们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而为之,亦或是出于故意的考量。
而我们所称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具体是指违反涉及爆炸物、易燃物、放射物质、有毒物以及腐蚀物等一系列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