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境下,若有群体以集结之势,干扰各类企业、机构以及社会团队的日常运作,使其工作、生产、经营以及教育与科研无法顺利进行者,这不仅会给受害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更广泛的社会混乱。
此种情况中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者,即为涉嫌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罪犯,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担任了组织、策划以及指挥的关键角色。
而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其他积极参与者",则是指除了上述首要分子之外,在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影响的另一部分犯罪分子。
至于那些普通的参与者或者从犯,他们虽然并非主要责任人,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接受相应的行政追究,而非成为此次犯罪的正式被告。《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