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其已经正式废除了公证书在遗嘱的优先效力。
同时,该法亦明确指出,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同一位遗嘱设立者持有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则应以其中最晚作出、且内容最为清晰的一份为准;
换句话说,即最终的遗嘱应成为权利义务的唯一来源和执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在遗嘱生效之后,仍有权撤销或修订原本所订立的遗嘱内容。
此外,当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实际采取了与其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民事法律行动时,该等行为将被视为遗嘱人自身对于遗嘱相关条款的自动撤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