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不啻对我们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妨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而且常常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其对社会安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显而易见,因此应当予以严加惩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规定:
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定义的“赌博”范畴:
(一)组织3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抽成获利金额累积总额已达到了5000元以上;
(二)组织3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注筹码累计总额已经足够5万元以上;
(三)组织3名或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实际参赌人数累积总数超过了20人;
(四)组织中国籍公民10人或以上前往海外地区参与赌博活动,并从其中抽取返点费用或中间介绍费用。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以牟利为主要目的,集结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或是将赌博作为唯一职业生涯的,都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