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效力确定的特定方式为,通过以对话交流这一形式表达出的意图意愿,在相对方明确知晓其具体含义和内涵之时才产生实际效用;对于并非通过对话形式表现出来的磋商意图,待其实质性地触达至相对方,便自然而然地具有法律效力;若借助数字电子通讯手段来传达自己的意愿,当相对方指定某个特定系统作为收件端,然后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进入到这个指定的系统中,才能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倘若并没有特别设置这样一个指定的系统,则需在相对方明确掌握或是理应知晓该信息已接入到自身系统时才会产生效力。在此之外,还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部分应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规定进行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