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如下情况之一时,则表明法官所作的调解已无法产生效力,应予以批准离婚:(1)重婚或与他方共同居住生活;(2)施行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遗弃;(3)存在长期涉足赌博、吸食毒品等违反道德伦理之行为且屡次教育仍无改善迹象;(4)由于情感不合而持续分居长达两年以上;(5)其它使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以至于无法挽回的具体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