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对夫妇因借款所需,陷入了高利贷的困境中,那么按照常理来讲,他们的孩子并没有义务去偿还这笔债务。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倘若父亲属于无民事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即只有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权利),而其儿子又被视为法定监护人的话,这时儿子就拥有代父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接下来,若父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充分行使各种民事权利及自由的能力),那么他应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负责,这时候他的儿子便无需履行代父还款之义务。然后,假设父亲不幸离世,他的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需在完成对逝者遗留财产的继承后,负责偿还其遗产价值的债务以及相应利息。然而,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款项,其儿子并不负有偿还义务。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子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自然也就不会承担对亡父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如果儿子主动愿意替亡父还债,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