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男方拒绝让前妻探视子女,这名女性应首先尝试与前任丈夫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然而,如果这种努力未能取得成效,她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法律诉状,请求法院责令前夫承担起实现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权利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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