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允许设置违约金,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严格限定,在各类劳动合同目项中,唯有两种情形才可能出现员工向雇主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即:(1)员工违反了关于其中服务期限的约定;以及(2)员工违反了关于其竞业限制的承诺。在此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议定。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相关条款。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所有涉及到违约金的条文都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愿表达为基础,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明令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