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夫妇情感不合而产生离异诉求,可依法走入离婚程序。首先偿试通过协议离婚,如若夫妇双方可在离婚、子女监护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上取得共识,便可双方共同携带着个人身份证明、户籍簿、婚姻注册凭证以及详细的离婚协议前往一方当事人长久定居之户籍所在地域,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倘若在此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共同的见解,那么期望离婚的一方可驾驶诉状,前往被告居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的地方并不相同,则须遵循惯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辖区原则来解决这一争议。法院在审慎考虑后,若判定此对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将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