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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

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双方因为吵架等家庭琐事的原因,一方从家中搬出满两年的,是否就算自动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在我国,自20038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男女婚姻关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那为什么还会有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自动离婚的说法呢?,这种说法源自何处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能否算自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