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刑法所确认的原则,对于犯有盗窃罪的被告者,司法机构有权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是单独判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罚金刑是绝对可以单独执行的。
这一点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相关条款中。
给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当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可能面临着罚金或财产没收的惩罚。
其次,我们讨论“选科式”。
具体来说,如果决定仅仅适用于罚金刑,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罚金会与其他刑罚种类并列,成为可以供选择使用的刑罚方式。
比如,按照刑法则第275条的记录,对于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同等程度的罚金。
在此情况下,罚金便作为实质上的首选法定刑,只能独立适用,而无法在已有的其他刑罚方式之后再附加使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