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如果认定对方为全部责任方,那么,对于维修受损车辆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车辆所承载之物的损失等,都应由该责任人进行承担和赔偿。
此外,若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了车辆需要实施救援行为,则当事人有权向加害者要求支付相应的救援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要求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