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带走审理,那么审判地点将是检察院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以下(包括省级)的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负责的刑事案件时,若做出立案或逮捕等决定,均须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备案与审查;
而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侦查案子过程中,如打算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在完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iciency程序之后,需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最后审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