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连带责任的承担情况,需参照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承担范围做出评断。
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法规,当连带责任保证的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事项时,债权方均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同时亦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由保证人为其在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