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若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全额担保其到期债务,那么未足值部分应该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关于这一点,有法律条文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当抵押人为避免因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遇到约定义务时实现抵押权,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将抵押品进行折价处理,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所得款项来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该协议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伤害,其他债权人有权要求中国人民法院废止这项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