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环节,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及有效性,通常情况之下不得对协议内容作出任何形式的反悔或重新分割的要求。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通过提起诉讼寻求对财产分割事宜作出进一步裁决:
首先,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任一方以此尚存的夫妻共有财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请求,经过审查证实该项财产确系离婚过程中未曾涉及的夫妻共同财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财产采取合理的分割措施;
其次,如果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发现另一半故意隐匿、转让、毁灭、损坏或挥洒其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制造假象试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此时该方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度分割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应遵守为期三年的法律规定,从当事人首次察觉此种行为开始起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