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流程中,通过以诉讼的方式修改子女抚养权具有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指同子女实际居住并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身体伤残而无法再进行有效的抚育工作;
其次,如果这名当事人疏于履行抚育职责并且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他(她)与其孩子共同生活明显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再次,倘若已经年满8周岁的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的生活节奏,同时该方也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最后,当出现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理由时,可以考虑进行抚养权的调整。
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他们有权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具体来说,当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如若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能够形成一份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共识性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应被视为是属于协议离婚范畴之内的,并需要前往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进行备案确认。
而对于通过法院判决结束离婚程序的夫妻而言,他们则需要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提交到原审判法庭进行资料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