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后方可进行处理的案例类型:
此类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侮辱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诋毁他人声誉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以暴力手段强行介入他人的婚姻自由的案件;
对他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案件;
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
(二)由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轻罪案例:
若案件尚未引起人民检察院的特别关注并提起诉讼,但被害人已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清白无辜的轻罪案例则可包括如下几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
非法闯入他人住所、构成侵权行为的案件;
未经许可、擅自截取、盗听他人通讯等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重婚罪案;
遗弃子女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案件;
无视安全质量、危害公众权益的生产和销售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外的情形)等。
(三)被害人持有证据且能证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警方或检察机关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