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斗殴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于行为人在实际情况中的行为倾向,即出于私人恩怨、争夺地盘或是其他不合规动机而形成团伙参与斗殴事件;
此外,此类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亦呈现出明确的故意特征,其行为动机核心在于蔑视社会公众秩序、寻求私人报复或非法获取某些收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参与斗殴或者蓄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人员,应处以五日至十日内的拘留惩罚,同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款项;
情节相对轻微者,则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是罚款金额为500元以下的惩治措施。
但当涉及到特定案件时,如存在结伴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况,应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及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包括以下这几种情况也将被加重处罚力度:
(1)当受害人为残疾人、孕妇或者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以及年过六十岁的老年人时;
(2)当受害人数超过一人,且达到多次殴打、伤害程度;
或者是唯一的受害人遭受了多重形式的殴打、伤害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