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有的财富和资产都具有被公证的资格和重要性。
执行离婚财产公证可以极大程度上规避离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富权益纠纷。
若有必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常居地、行为实施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递交公证申请。《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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