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合同被欠款者毁损之情况,这无疑属于非法占有之范畴。
诸如债务类合同虽自身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财产,但其携带的却是财产权益;
倘若该份合同被轻易撕毁,那么债权方势必会失去其债权依存的唯一凭证,从而导致债权方在诉讼或其他维权行动中无法维持其合法财产权益,究其本质,此类行为无疑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和侵占。
倘若债务方选择毁损合同以做出其不愿意继续履约之表示,对此债权人完全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并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