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的认定依据在于行为是否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绑架罪具体构成要件的所有要素。
关于绑架罪未遂的情况,通常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其一,当行凶者在开始进行绑架行为时,因受到受害人强烈的反抗或是得到他人及时的救援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绑架行为未能成功实施,并无法真正对受害人达成实际控制;
其二,倘若行为人已然顺利劫持了受害者,但由于各种意外原因,固定的条件下,不得不暂时搁置不法要求的提成行为。
对于绑架罪的中止情况来说,我们应当明确,绑架罪属于动作犯,只需要完成实施这一行为即可视为已达到既遂状态。
至于勒索财物或其他个人目的,更多地被作为量刑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构成既遂的必备条件。
在完成绑架行为前终结犯罪或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犯罪后果的发生也将被视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行凶者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举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