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首先,雇主应当确保从事对人体有害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而对于那些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则需要在其接受医生诊断或医院观察期间停止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员工在本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劳动力的,那么雇主不得与其解约;
再次,在职场中,针对女职工而言,如果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阶段,雇主也应该避免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在生病或受伤的员工正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雇主同样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员工已经为本公司服务长达十五年之久,且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话,雇主同样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