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初步房屋征收决策的地市级或者县级的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者所提供的补偿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了搬迁、临时安置方面的困难,还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亦需得到合理的补偿。
针对此种状况,地市级或者县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明确的补助和激励措施,通过这些手段来对被征收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鼓舞。
此外,房屋拆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
具体来说,这种补偿通常涵盖以下几项金额: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遭受损失而产生的经济支出。
该笔款项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科学划分,并按照平方米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这部分款项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种种不便。
具体而言,这是一种以临时居住条件为基础的补偿措施,每名被拆迁房屋住户每个月都可以享受到一定数额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顾名思义,这部分资金就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选择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考虑前往郊区居住或者拒绝接受拆迁单位为他们安排的住房单位。
对于这部分细则,当地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灵活调整和制定。
最后,采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相乘的方式,便可以得出房屋拆迁补偿价的具体数值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