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男方重婚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情況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方均可向男方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离婚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通常婚后财产会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进行分配。
但囿于实际情况,有时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下列举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如果离婚时,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考虑到子女权益以及女性权益保护的因素来做出裁决。
其次,当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一方由于长期抚育子女、照看老人或者协助对方完成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大责任时,在离婚之际有权向对方索要相应的补偿,另一方必须对此予以满足。
再者,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某一方由于生活困顿面临经济压力,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方面提供必要的援助。
至于具体的实施方案,须由双方协商制定,若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调解。
最后,若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破坏共同财产,甚至试图捏造债务并试图以此侵犯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话,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这种恶意行为的一方,可以减少其分配份额或者不予分配。
另外,若离婚之后发现此类行为的,受害方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一旦被证实并非过错方,即男方为重婚罪,那么在离婚之时便有权利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