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例之时,法院首要遵循的审判原则便是先进行双方的调解工作。
若无过错方能够充分接纳并谅解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过错方亦愿意积极参与调解过程的话,那么这种情境下便具备了展开调解的基础条件,法院将依据此原则展开协调处理工作。
然而,当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或者其中有一方始终坚持寻求离婚解决之道,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策。
在此环节中,法院会根据实际状况给到无过错方相应的照顾措施。
更为重要的是,无过错方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之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请求。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则需综合参考无过错方所受损失程度(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