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校园欺凌一经构成犯罪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此类欺凌行为所涉罪名往往涵盖了侮辱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等。
假若在校园环境中,诱发行为人实施已经构成犯罪性质的校园欺凌行径,并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那么如此情形便会被定义为犯罪事实。《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