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婚姻状态下的男女两性共同居住时,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则与婚姻状况下的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他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范畴:
首先,同居之前由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
其次,在结束同居关系之后由其中一方新取得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某一方在同居过程中不幸离世,那么他(她)排除在同居之外的遗产也同样不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内,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要特别注意的要点。
此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根据相关法规或协议获得了某种特定财产的专属使用权,这类财产同样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
所以说,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拥有,那些依法规定应归属某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或是双方自愿商定归属各自身份的财产均不应列入我们理解中的同居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